明博体育app下载关于对拟废止《抚顺市二手车 流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5-01 阅读次数:

  明博体育app下载关于对拟废止《抚顺市二手车 流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局拟提请废止《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1年6月21日市政府令第158号公布,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令第182号修正)。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性,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按照立法程序现对拟废止《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在2023年10月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明博体育官网、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明博体育官网、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二手车销售统一。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明博体育官网、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第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交易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车辆的,不予进行交易,并及时报告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参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应当真实反映实际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国税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备案制度和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到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停业、注销等事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商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规定,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取缔、处罚非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和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转移登记,负责查处在道路上经营、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等行为,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具体负责查处道路两侧经营场地外、店门外及人行道、绿地上经营、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到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由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商贸流通管理部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经纪机构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纪”字样,作为其行业特征,其他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以上字样。

  二手车经营主体在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表述“经销”、“ 经纪”、“ 拍卖”、“ 鉴定评估”字样。